近日,知名意大利体育用品公司斐乐(FILA)体育有限公司诉浙江中远鞋业有限公司、温州独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刘俊以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结。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二审胜诉,并获赔经济损失791万元及合理开支41万元,总计832万元赔偿金,成为继新百伦(New Balance)胜诉纽巴伦(NIUBALUN)后的又一大商标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中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适用了三倍惩罚性赔偿规则。
三倍惩罚性赔偿 震慑恶意侵权行为
2016年6月,斐乐(FILA)体育有限公司发现,浙江中远鞋业公司,温州独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杰飞乐(GFLA)品牌商标权利人刘俊,三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未使用其注册商标,却使用与斐乐(FILA)公司专有的知名品牌FILA相近的标识GFLA,并在标识配色、产品包装装潢等方面模仿FILA品牌。同时,各被告将刘俊在香港设立的飞乐(中国)有限公司(简称飞乐(中国))标识突出显示在侵权产品外包装上的行为亦构成侵权。斐乐体育有限公司随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诉讼。
左为原告斐乐公司商标
据悉,斐乐(FILA)品牌于1911年由FILA兄弟在意大利创立。上世纪70年代起,斐乐开始实施多元化策略,开始拓展运动服装业务,并成为国际知名运动品牌。多年来,斐乐体育一直将“FILA”系列商标用于其生产、销售服装及鞋类,并投入巨额广告费进行各种商业推广活动及宣传,使该品牌在国内外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
而中远鞋业公司、中远商务公司、刘某在其生产、销售商品的外包装上,从颜色及字母组合形式各方面刻意模仿,并在产品外包装上故意使用“飞乐”标识误导消费者,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判令中远鞋业公司、中远商务公司、刘某立即停止对斐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包括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商品,销毁涉案侵权商品及相应包装,删除对涉案侵权商品进行宣传、介绍的网页;京东公司应对京东商城“杰飞乐旗舰店”销售的涉案侵权商品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中远鞋业公司、中远商务公司、刘某在《消费日报》和中远鞋业公司官方网站首页连续七日刊登声明,就涉案侵权行为为斐乐公司消除影响;中远鞋业公司、中远商务公司、刘某连带赔偿斐乐公司经济损失791万元及合理开支41万元;驳回斐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浙江中远鞋业有限公司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进行二审。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的认定结论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就赔偿金额认定如下。
二审法院认为,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中远鞋业公司、独特公司作为同类商品的经营者,理应知晓斐乐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在此情况下仍然继续生产和销售侵权商品,其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应按照中远鞋业公司因侵权获利的三倍确定赔偿数额。
据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北京多禾律师事务所孔欢介绍,本案系新《商标法》实施后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件,本案的判决结果不仅对恶意侵权人进行了有力的震慑,也对斐乐体育在中国积极保护知识产权,打击恶意侵权行为增强了更多的信心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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