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起打击制假售假典型案例。
经审计鉴定,2015年8月份至2018年1月份,该起案件中被告人共生产并销售假冒VANS品牌的硫化鞋61万余双,销售价值两千六百余万元。
2013年2月,夏某、夏某强在湖南省益阳市开办某制鞋厂,夏某强系法定代表人,夏某主要负责生产等日常经营工作。大肆生产并销售假冒VANS品牌的硫化鞋。
经审计鉴定,2014年4月至今,被告人袁某、贺某通过网络销售假冒VANS鞋23万余双,销售数额一千三百余万元,未销售2.8万双,价值共计一百一十余万元。
2015年1月以来,被告人袁某辉先后使用多个昵称,在网上售卖假冒“VANS”品牌的运动鞋,经营模式以“一件代发”形式为主,即其在上线袁某、贺某处购买假冒“VANS”品牌的运动鞋,并将客户地址发给袁某、贺某的客服人员,由仓库人员通过快递物流实际向客户发货,袁某辉从中赚取差价。
2016年6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易在明知情况下多次在袁某、贺某处购进假冒VANS鞋,通过QQ、微信大肆在网上售卖。销售模式为“一件代发”和批发销售。经审计鉴定,期间共销售假冒VANS鞋9700余双,销售数额五十四万余元,侦查机关扣押未销售的假冒VANS鞋751双,价值两万九千余元。
2018年12月5日,禹城市检察院以被告人夏某、夏某强、郭某令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李某来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袁某、贺某、贺某平、贺某婵、李某玲、梁某敏、袁某辉、陈某易、方某扬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禹城市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11月3日,禹城市人民法院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判处夏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5万元;
判处夏某强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判处郭某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判处李某来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判处袁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判处贺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判处贺某平罚金人民币2万元;
判处贺某婵罚金人民币3万元;
判处李某玲罚金人民币3万元;
判处梁某敏罚金人民币2万元;
判处方飞扬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判处陈某易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判处袁某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
以上十三名被告人均认罪服法,未提出上诉,上述判决已生效。
Copyright©2006-2024 leatherhr.com 皮革人才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06115289号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龙珠路与天贵路交汇处龙珠商务大厦15层(510800) EMAIL:service@peizheng.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