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某皮鞋厂老板受到了环保处罚。
据了解,陈某的鞋厂位于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灵溪镇坝头村,厂房占地1200平方米,从业人员30个,从事休闲鞋加工生产。
主要生产设备有喷光流水线1条、注塑流水线1条、鞋帮流水线1条、复底机1台、抛光机2台、过胶机1台。该厂确实已办理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备案,也采购一些污染防治设备,但还是受到了处罚、
6月份,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对该皮鞋厂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厂正在进行休闲鞋加工生产,生产过程中注塑、喷光和刷胶工艺有挥发性有机废气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VOCs)经过管道收集后排至楼顶的1套废气处理设施(采用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处理工艺)后高空排放,但是楼顶的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未按照规定使用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该厂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厂自接到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并对其处以4万元罚款。
谈话中,执法人员告知陈某落实环保主体责任不仅仅要环评备案,采购污染防治设备,更要将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经过耐心解释、详尽沟通,陈某表示理解并接受行政处罚。
图文来源:苍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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