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7日,惠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惠州市大亚湾永联皮革厂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惠州市大亚湾永联皮革厂未对有限空间(化粪池)作业场所进行辨识,且现场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惠州市大亚湾永联皮革厂存在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2023年3月10日,惠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惠州市大亚湾永联皮革厂进行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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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0日,惠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惠州市大亚湾永联皮革厂未对有限空间(化粪池)作业场所进行辨识,且现场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问题进行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惠州市大亚湾永联皮革厂提供的《惠州市大亚湾永联皮革厂风险源辨识清单》,以及案件调查人员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惠州市大亚湾永联皮革厂未对化粪池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的事实。
执法人员现场拍摄并制作的《视听资料/电子证据》,以及案件调查人员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惠州市大亚湾永联皮革厂未在公司化粪池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事实。
查《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三)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证明惠州市大亚湾永联皮革厂未对化粪池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且现场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及惠州市大亚湾永联皮革厂化粪池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事实。
惠州市大亚湾永联皮革厂确认的(惠湾)应急现记〔2023〕Z-57号《现场检查记录》、(惠湾)应急责改〔2023〕Z-46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明惠州市大亚湾永联皮革厂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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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惠州市大亚湾永联皮革厂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形,存在安全隐患,为了消除隐患,确保安全,惠州市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3月7日向该公司下达(惠湾)应急责改〔2023〕W-46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其于2023年3月13日前完成整改。
2023年3月20日,惠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惠州市大亚湾永联皮革厂的隐患问题进行复查。经复查,惠州市大亚湾永联皮革厂已在公司化粪池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将化粪池纳入有限空间管理。隐患问题已完成整改,惠州市应急管理局下发(惠湾)应急复查〔2023〕4号《整改复查意见书》。
惠州市大亚湾永联皮革厂未对有限空间(化粪池)作业场所进行辨识,且现场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案件调查人员建议对惠州市大亚湾永联皮革厂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惠州市大亚湾永联皮革厂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图文来源: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综合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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